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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9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96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王柏茹被 告 李莉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875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403元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1,8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就後述信用卡債務對被告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於民國114年8月26日送達被告,被告則於114年9月8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內就系爭支付命令全部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43頁收狀章),依首揭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時,除後述信用卡債務之本金、利息外,尚請求被告應給付最高3期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元(見本院卷第13頁)。嗣原告以民事準備書狀減縮其聲明如後所示並捨棄關於前揭違約金之請求(見本院卷第63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112年3月14日向其請領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向特約商店消費或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倘被告逾期繳納,則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請領系爭信用卡起至114年6月24日止共積欠消費款4萬9,403元尚未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曾以民事聲明異議狀陳稱本項債務尚有進一步了解及協商必要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系爭信用卡消費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7-32頁、第65-82頁)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雖具狀稱本件債務尚有進一步了解及協商必要,然未據指明原告前開主張有何不實之處,復未提出任何事證供本院審酌,所辯尚難採據,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