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0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上列上訴人間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展綿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