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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1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11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被 告 蔡雅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