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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1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1148號原 告 胡仁冠被 告 劉振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210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9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附表所示盆栽(下稱系爭盆栽)乃原告所有,放置於鄰接被告居所圍牆之公有空地。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5時10分左右,腳踢、手擲原告所有之系爭盆栽,又於翌(21)日上午某時,將已毀損之系爭盆栽挪至對面隨意丟棄,系爭盆栽遂因盆器受損、植栽枯萎而遭第三人逕以廢棄物處理(均已滅失)。故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被告腳踢、手擲之盆器,其內並無任何植物,被告亦未將盆器移至對面擺放,故被告拒絕賠償。

三、本院判斷:㈠查被告於113年3月20日下午5時10分左右,腳踢、手擲原告所

有之系爭盆栽,又於翌(21)日上午某時,將已毀損之系爭盆栽挪至對面隨意丟棄,系爭盆栽遂因盆器受損、植栽枯萎而遭第三人逕以廢棄物處理(均已滅失);後被告犯行遭披露查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就被告提起公訴,刑事法院(即本院刑事庭)亦以114年度基簡字第210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就被告論處相應之刑事罰責。此悉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刑事案卷確認屬實,並有系爭刑事判決存卷為憑。至被告雖抗辯「盆器內並無任何植物,其亦未將盆器移至對面」云云,然此不僅悉與刑案卷附事證(下稱刑案卷證)不合,被告亦不能提出反證,推翻於其不利之刑事卷證,則回歸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原則,本院自當逕認原告主張「被告毀損系爭盆栽」等語,俱屬真實並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㈠所述,被告毀損系爭盆栽,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負損害賠償之責,即屬適法而有根據。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毀損系爭盆栽;而系爭盆栽市值共6,800元,亦經原告提出網路查價資料為證,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800元,自屬正當而為可採。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於6,800元範圍以內之侵權行為債權,乃「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亦屬適法而無不當。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截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產生任何訴訟費用,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秉勳【附表】編號 盆栽品項 價值(新臺幣) 備 考 1 海葡萄盆栽1盆 7,500元 已滅失 2 新娘禮服盆栽1盆 300元 已滅失 3 梔子花盆栽1盆 360元 已滅失 4 變葉木盆栽1盆 150元 已滅失 5 苿莉花盆栽2盆 360元 已滅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