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168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被 告 張勝雄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26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業於114年6月13日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9月28日教師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