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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1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186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訴訟代理人 連廷芳被 告 劉國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