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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3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玉秋

陳品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1345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2月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