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7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戴芷芸被 告 林資臻
陳麗花
林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8萬1,025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1.775% 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0.177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 0.2775%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