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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0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005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曾郁翔被 告 陳佩玲

陳廷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45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