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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0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011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訴訟代理人 顏琳潔被 告 潘政雄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9,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