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0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吳金誠被 告 廖婕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