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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被 告 金彥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8,42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8,43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