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053號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訴訟代理人 張玉芳 住○○市○○區○○路000號(基隆醫 事課)被 告 葉志平 住○○市○○區○○路000號(即基隆 ○○○○○○○○中山辦公室,現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6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