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206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被 告 陳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