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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206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被 告 陳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