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1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被 告 潘煒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年利率 ① 9,015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② 8,169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7% ③ 2萬7,077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 ④ 3,451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75%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