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1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103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訴訟代理人 唐道申被 告 吳瑞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 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路00巷00弄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原告所有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使用系爭土地面積89平方公尺,然兩造並無租約,系爭房屋無占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被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爰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無權占用期間即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按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之年息5%計算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4,714元【計算期間及計算方法如附表所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基隆市市有基地租賃契約、基隆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地價查詢資料、基隆市政府經管市有土地租金計算表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附表:

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使用面積×當期申報地價×年租金率×占用期間編號 計 算 期 間 (民國) 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當期申報地價 (新臺幣/平方公尺) 年租金率 每期(半年)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 1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89 1,900元 5% 4,228元 2 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同上 2,100元 同上 4,673元 8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總 計 34,714元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