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106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黃新岳被 告 黃貞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