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21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被 告 李彥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