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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33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被 告 一吉‧吉路(原名江廷宜、高廷宜)

林臻(原名林永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21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