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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33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被 告 林暐芹

林秀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9萬2,508元 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0.177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日止 0.2775% 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0.555%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