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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4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426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廖美琇被 告 吳卉嵐(原姓名吳淑珠)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伍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