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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5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570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被 告 李昰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用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