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78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被 告 蔡雅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270元,及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680元,及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