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基小字第78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被 告 陳郁婷
陳正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附表: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明細表 利息部分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息) 1 5萬5,463元 陳郁婷、 陳正雄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2日止 1.775% 自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部分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5萬5,463元 陳郁婷、 陳正雄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113年12月12日止 0.1775% 自113年12月13日起 至114年2月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