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建小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業富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敬嘉即展程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2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