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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3號上 訴 人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馬仲豪上列上訴人與林靜怡間因114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萬3,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