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5號上 訴 人 陳靖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4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