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5號原 告 陳靖薇被 告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2月5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為訴之變更,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