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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乙○○、丙○○、丁○○、戊○○、己○○、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辛○○○於民國114年1月00日死亡,被繼承人所遺除附表一編號3、4帳戶款項業已結清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比例各為7分之1,惟因無法被告協議,無法依協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請准予分割被繼承人辛○○○之系爭遺產,分割方式為依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

二、被告乙○○、丙○○、丁○○、戊○○、己○○、庚○○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辛○○○於114年1月00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迄未分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比例各7分之1,惟因無法協議,致系爭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稽徵所114年4月00日北區國稅○○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件送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書等、○○○○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4年5月00日函、有限責任○○○○○○○○○114年5月00日函、有限責任○○○○○○○○○114年5月00日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00日函等資料在卷可稽,經核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辛○○○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依兩造已分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為不動產,故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且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系爭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至附表一所示其他遺產均屬動產,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故本院認由兩造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附表一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金額(新台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本院裁判分割方法 1 土地: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1/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同原告主張 2 ○○商業銀行○○分行 (帳號:0000000000) 2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3 ○○○○○○○○○○○○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 0元(結清) 4 ○○○○○○○○○○○○○○(0000000000000000) 0元(結清) 5 ○○○○○○○○○○○○○(00000000000) 8,31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6 ○○○○○○(帳號: 000000000000號) 363,804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7 ○○○○○○○○○營業部(投資) 1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8 ○○○○○○○○○營業部 1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9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5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10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42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11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779,47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12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649,76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 13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33,956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同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1/7 2 乙○○ 1/7 3 丙○○ 1/7 4 丁○○ 1/7 5 戊○○ 1/7 6 己○○ 1/7 7 庚○○ 1/7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