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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陳君綾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謝建良被 告 陳若翎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被 告 陳江延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77號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判,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遺產數額之計算認定部分,需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77號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