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聲請閱卷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係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