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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7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於聲明未記載其請求返還遺產之價額,前經本院函命補正亦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其請求返還遺產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