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