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9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請求撤銷之不動產標的,依其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9,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0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