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之聲明第1、2項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共計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