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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代 理 人 葉怡妙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