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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12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所有權,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陳報請求返還所有權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地所有權之標的之數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