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2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