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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2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美珍間聲請改定親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