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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