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為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