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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