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