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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酌減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2日由聲請人住處服務中心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