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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6日由聲請人之母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