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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抗 告 人 A0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4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