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抗 告 人 A02
A03
A05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