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抗 告 人 A02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1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係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