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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抗 告 人 A0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筱柔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