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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1號抗 告 人 曾增坤相 對 人 何德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德威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二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30條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對本院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定,提出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