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1號抗 告 人 曾增坤相 對 人 何德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德威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二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30條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對本院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定,提出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黃梅淑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